SC食品生产许可证

1007随着食药监管体制调整和机构改革到位,以及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配套法规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6号令)也于日前颁布,同步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标志着既饱含荣誉又备受诟病的QS即将告别历史舞台。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将以SC开头,相比QS从Quality Safety到Qiyeshipin Shengchanxuke这种近乎可笑式的变化,SC顾名思义就是“生产”两字拼音头字母的组合,虽然貌似少了名字意义上的“高大上”,但带着新使命而来的SC不乏许多诚意和新意。办法的整个内容,可总结为“五增二减”。

“五增”:一是范畴扩大。把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也就是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同是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主体资格扩大。以前只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QS,把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外,现在是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均能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有效期延长。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四是食品许可类别增多。发证单元从28大类增加到31大类。五是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增多。许可证正本要载明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要载明外设仓库。

“二减”:一是证书形式的减少。正本、副本、附页减少为正本、副本。二是换证程序的简化。如果企业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仅是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大大简化了企业换证的时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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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ple_toggle title=”QS生产许可与SC生产什么区别”]从2015年10月起,我国开始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公众来说最直观的变化是,食品包装袋上印制的“QS”标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将被“SC”(食品生产许可证)替代。“QS”体现的是由政府部门担保的食品安全,“SC”则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的主体地位,而监管部门则从单纯发证,变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
10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增多,包括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要载明外设仓库。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网对新证做出解读。编号14个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用第1-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而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药监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详细记录食品生产者许可信息及生产的全部食品品种、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而且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新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包括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发证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日前,从湖南省食药监局获悉,该省已在进行新证印制和发放工作。

据悉,自2015年8月开始,湖南已经在给食品生产企业新发证及换证时启用“SC”证,不再使用“QS”证。“全省目前有6000多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7000多张证。”据该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颁发的“QS”证将在年底之前由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到企业进行置换,原证的产品名称、检验方法、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均不变,也不会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我们给予生产者最长不超过3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symple_toggle]

[symple_toggle title=”QS生产许可变更为SC生产许可的十二点变化”]

1、明确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生产许可证。(第4条)

2、管理部门权限增加: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7条)

3、主体资格扩大: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第10条)

4、食品类别增加: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第11条)

5、申请许可的范畴扩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第14条、15条)

6、许可证有效期增长: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条)

7、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多: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第28条)

8、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第31条)

9、换证程序有所简化: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第37条)

10、补办证书降低要求:以往企业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现在可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在其它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第40条)

11、监督检查力度更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45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第46条)

12、法律责任更加明晰: ①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1条)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2条)③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第53条)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54条)⑤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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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ple_toggle title=”《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开始实施”]原标题: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
7月22日,记者从深圳食药局获悉, 《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该局制定,并于日前在全市实施。该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据介绍,该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即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该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食品生产小作坊不在食品生产许可登记之列。(记者 易东)[/symple_toggle]
[symple_toggle title=”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质〔2016〕21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8号)同时废止,以前印发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四)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五)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一)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书“三、产品信息表”的“品种明细”,应相应标注产品品种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标注企业标准的备案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其中,新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4.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5.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6.生产企业自检或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制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7.申请复配添加剂的,还须提供《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规定的材料:
(1)产品配方以及配方符合性计算材料;
(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4.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等技术材料
5.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6.保健食品企业标准
7.备案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说明材料
8.生产场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
9.生产工艺流程图
10.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11.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生产场所迁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按“(一)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提交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名称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报告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与事项变化有关的其他材料。
其中,新增品种明细的,还需提交新增品种明细的工艺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等。副本载明的事项变化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未发生变化的,可提交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三)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五)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报告书》可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或在办证窗口免费索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1号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听证。
(一)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场所迁址
申请-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二)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受理-审查(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其中,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但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进行现场核查:
1.食品生产者增加新的食品类别的;
2.食品生产者迁移生产地址的;
3.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4.申请人延续换证声明条件未改变,但日常监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5.受理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三)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四)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1.作出许可受理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
2.组织完成许可现场核查期限:10个工作日内。
(二)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一)准予变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二)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3年。
(三)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3年。
(四)准予延续的,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3年。
(五)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表
3.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报告[/symple_tog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