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过错的投诉书
关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在对锦湖轮胎进行3C认证时及监督检查存在严重过错的
投 诉 书
投诉人:王斌,男,汉族,32岁,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1066082938,电子邮箱:jhltwq@163.com
投诉人:王兴,男,汉族,30岁,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1066082938,?电子邮箱:jhltwq@163.com
被投诉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克娇
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
电话:010- 83886666
被投诉人: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竹叶
地址:北京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406室
电话:010-84885011/84885406
传真:010-84885406
投诉请求:
投诉人就被投诉人在对锦湖轮胎进行3C认证过程中以及在认证后的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锦湖轮胎严重违规生产,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一案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你委员会”】进行投诉,请求你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立案调查,公开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认证机构、直接责任人与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汽车轮胎产品与一般产品相比其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和破坏性,一旦产品存在问题将会给使用者本人及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极大危险,因此我国政府将汽车轮胎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之列,汽车轮胎产品只有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3C认证不但是对产品自身质量的认证,更是对产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设备、环境、人员、文件记录等生产流程的管理,只有上述项目均通过审核方可取得3C认证。
我们经查询了解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锦湖轮胎(长春)有限公司生产的轮胎产品认证机构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生产的轮胎产品认证机构是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规定,认证机构在认证后有义务对企业、产品进行持续的跟踪调查已保证认证产品的产品质量在认证前后持续的一致。
然而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公开报道: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在制定了“严格的作业标准”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仅可以掺入少量返炼胶”,“给厂商配套的产品不得掺入返炼胶”的情况下,在没有“配套厂家来认证的时候”为“降低生产成本”长期在轮胎生产制造过程中故意超比例使用返炼胶、故意将未经返炼的不合格半成品直接掺入原料之中、故意对不合格产品不进行分类切割直接进行返炼、故意全部使用返炼胶等方式进行轮胎生产。2011年3月21日锦湖轮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汉燮代表被投诉人通过中央电视台“消费指南”栏目公开承认。
当然在你委员会的调查过程中被投诉人一定会拿出检查记录来告诉我们“已经履行的检查义务,只是因为获证企业过于狡猾而使检查人员被蒙蔽”来为自己的过错辩解,但这种辩解是无法让消费者信服的。我们仔细的分析法律规定得知:该规定的核心并非“检查”行为,也并非仅仅是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而是“有效”、“一致”、“持续”和对“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 “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所以投诉人及消费者并不能接受任何试图以做了无效的检查行为以掩饰实际效果的说法,相信你委员会也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作为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锦湖轮胎(长春)有限公司或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生产的轮胎产品的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和认证后的监督在检查过程中存在渎职或其他过错,使得锦湖轮胎的实际生产作业标准与向3C认证机构提交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符,严重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故投诉人依据《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你委员会投诉,希望你委员会展开调查并公示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进行处罚,追究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
此致
投诉人: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201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