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资质认证的依据
(一)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北京军友诚信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批准颁发。认证审核,目前由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赛宝认证中心、军友诚信公司负责,通过审核的单位发放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依据
依据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原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定管理办法》开展。企业承担的机密级以上产品或长期承担秘密级军品研制生产,并申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国防科工局、原总装备部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对承担列入许可专业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制生产,需取得科研生产许可证。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依据
中央军委《装备采购条列》规定,装备采购实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原总装备部规定,从2011年1月起,凡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修理任务的单位(包括配套产品)必须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