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16949文件三十一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1. 目的

规范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对其实行有效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装置给出的结果有效,为评定产品符合性提供可靠的依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监视和测量装置:用于监视和测量的各类物质总和,包括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经营管理、量值传递过程中的各类测量器具、计量标准器、标准物质、自动控制系统和自动检测装置。

3.2 测量设备: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或它们的组合。

4. 职责

4.1 质量部负责测量设备计量确认、建立台帐,分类管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参与测量设备的选型;负责所有测量设备的送外检定工作,负责跟踪可疑产品的处理。

4.2 技术部负责确定与产品有关的监视和测量过程、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类型,以及对测量设备所应具有的计量特性提出要求,并提出定货申请。

4.3 多方论证小组负责对所需的监视和测量及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必要性加以论证,并对测量过程进行审核、策划。

4.4 采购部负责组织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订货和到货。

4.5使用部门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和保养,对使用过程中不合格的测量设备的识别,参与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4.6综合部负责组织计量人员的培训。

5. 工作程序

5.1 确定监视和测量装置

5.1.1技术部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需要实施的监视和测量,并确定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确保监视和测量装置有足够分辨率,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精度应小于过程变差。

5.2 多方论证小组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评审,确认,建立测量过程,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5.3 技术部、质量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选型,并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5.4 总经理批准意见,采购部组织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订货和到货。

5.5 验收

5.5.1测量设备验收须在上述建立的测量过程中进行。

5.5.2质量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人员对测量设备进行计量确认。

5.5.3测量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的技术鉴定、说明书、图纸或其它相关资料才能验收入库。

5.5.4在投入使用前对照能溯源到国际、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测量设备,按照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进行检定或校准,做好检定或校准记录。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5.5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企业要自编校准方法,校准方法可包括概述、技术要求、校准条件、校准项目、校准过程、校准记录、校准结果的处理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方法要由计量技术人员编写,部门领导审核,主管厂长审批,经顾客批准后方可执行。

5.5.6当计算机软件或校准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必须确认其满足预期使用的能力。确认必须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并在必要时予以重新确认。

5.5.7测量设备在使用前,应确保其测量不确定度已知,并与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5.5.8技术部要对新投入的测量设备与测量过程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具体执行《测量系统分析控制程序》,确认测量系统是否能够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5.6. 经验收不合格的测量设备由采购部负责退货。

5.7 经验收合格的测量设备由质量部编号并建立台帐。

5.8保管员应按照相关的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和发放。

5.9 综合部负责组织对人员进行外部培训,培训合格颁发检定员证或上岗证后,检定人员、校准人员方可进行检定或校准。

5.10 经验收合格的测量设备应实行分类管理。

5.10.1测量设备分类

5.10.1.1 A类测量设备: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及标准物质;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视、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包括检定站用于传递标准的量块、检定用的光学仪器等工作器。

5.10.1.2 B类测量设备: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测量设备。包括万能量具、专用量具、检验夹具、在线量仪、线下量仪等。

5.10.1.3 C 类测量设备:A、B类范围以外的所有测量设备。即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用于一般测试、工具类或非生产过程,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可进行一次性检定或校准,或不用检定、校准,可直接入库。如起指示作用的压力表等。

5.10.2 A类、B类测量设备要进行周期性检定,各种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要做好记录,检定周期的制定执行《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5.10.3计量设备分类后要有相应的标识,标明其所属类别或有效期等,具体按《计量器具管理规定》执行。

5.11 测量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保存。

5.11.1使用部门要保证测量设备正常使用,确保在搬运、贮存、防护期间其准确度完好。

5.11.1.1 测量设备必须具有检定期内的有效合格证。

5.11.1.2 测量设备要按规定使用。

5.11.1.3 测量设备每次用后要擦拭干净,必要时涂油。

5.11.1.4 测量设备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使用部门必须及时上报质量保证部处理。

5.11.1.5 测量设备的搬迁要在计量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11.1.6 测量设备使用者必须掌握测量设备使用方法,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并保管好测量设备。

5.11.2测量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

5.11.3测量设备维修

5.11.3.1 使用部门发现测量设备失准(工作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维修人员进行调整维修,同时计量人员应立即对该设备的失准程度进行判断,根据分析结果,计量人员应填写《测量设备失准通知单》一式二份,并迅速通知使用部门。

5.11.3.2 维修后的测量设备由有资格的计量人员进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11.3.3 使用部门负责追回已经流入下道工序的可疑工件和流出厂外的产品,并组织相关人员对被追回和库存的可疑工件或产品进行重新检验,把追踪结果填到《测量设备失准通知单》上,返回质量部一份存档。

5.11.4测量设备的封存和启用

5.11.4.1 对暂时不使用的测量设备应封存。封存的测量设备由质量部贴封存标记。凡是封存的测量设备严禁使用,妥善保管。长期不用的应进行调拨,以避免长期闲置和浪费。

5.11.4.2 封存的测量设备要启用时,必须向质量部提出申请,经重新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并纳入周期管理。

5.12 测量设备的报废

5.12.1需要报废的测量设备由质量部负责报废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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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相关文件目录

6.1《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6.2《测量系统分析控制程序》

7.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7.1 《测量设备失准通知单》??????????????????????? 保存期二年

7.2 《测量设备台账》????????????????????????????? 长期保存

7.3 《测量设备领用登记表》??????????????????????? 长期保存

7.4 《测量设备校验记录卡》??????????????????????? 长期保存

7.5 《测量设备报废通知单》??????????????????????? 保存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