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确立制度在OHSAS18001标准中的体现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目标。
安全生产的主体在生产经营单位,对企业实施与保障运行机制,以上三大目标可以通过实施OHSAS18001标准,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来实现。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
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安全生产法》中的三大对策体系与OHSAS18001标准的PDCA模式是一致的。OHSAS18001标准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对危险源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对风险控制进行策划(4.3.1),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指标(4.3.3),对重大风险制定管理方案(4.3.4),同时制定应急准备和响应(4.4.7),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运行控制(4.4.6),包括:操作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物料安全管理、安全设计管理、租凭承包管理等,明确培训要求(4.4.2),规定机构职责权限(4.4.1),提供各种资源(4.4.1),在运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和沟通(4.4.3),保证全员参与和监督,对运行过程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4.5.1),对不符合、事件、事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和预防措施(4.5.2),对应急措施的响应进行评估并及时修改完善(4.4.7),通过内部审核(4.5.3)和管理评审(4.6)实施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法》中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员工权利与义务制度、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度、三同时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运行保障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十项法律制度。其中前九项制度的内容在OHSAS18001标准的条款中均有相应的体现。